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樓宇消防安全設施防火門

消防安全是樓宇設計的主要考慮因素之一,部分樓宇構件的設計有耐火作用,萬一發生火警,可以阻止火勢蔓延,保障生命財產免遭殃及。樓宇亦須設有足夠的火警及其他緊急事故逃生途徑。

假如業主已經收到屋宇署根據《消防安全(建築物)條例》(第572章)(2007年生效)或《消防安全(商業處所)條例》(第502章)(1997年生效)或《消防安全(工業建築物)條例》(第636章)(2020 生效)指示要求安裝防火門,就必須馬上安裝。
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法定指示,即屬違法,可處第四級罰款(現時為$25,000元),並可就該指示持續未獲遵從的每日另處罰款$2,500元。一經定罪,屋宇署亦可根據條例向法院申請發出符合消防安全令,指示該業主遵從該指示的規定,如未遵從經定罪,罰款將更多。
近幾年,政府已經加強檢控沒有遵從消防安全指示或改善消防安全指示(安裝防火門)的業主。以下是被檢控及罰款的例子:
2021/6/29
旺角西洋菜南街一幢樓齡37年的商業大廈單位業主,被法庭定罪及罰款共$11,400元。
九龍通菜街、花園街及廣東道樓齡35至57年的綜合用途樓宇住宅單位,該3名業主被法庭定罪及分別罰款$10,065元、$8,800元及$5,600元。
2022/8/12
九龍城馬頭圍道一幢樓齡40年的指明商業建築物的兩個單位的業主,分別被法庭定罪並罰款$5,295元。
2022/11/7
油麻地新填地街一幢樓齡57年的綜合用途樓宇的三個單位業主被法庭定罪及各被判罰款$5,460元。
2022/11/22
土瓜灣下鄉道一幢樓齡58年的綜合用途樓宇的若干單位業主,被法庭定罪及罰款$37,175元。
2023/8/17
上水新康街一幢樓齡56年的綜合用途樓宇的一個單位業主被定罪及判罰款$28,408元。
2023/11/16
銅鑼灣登龍街一幢樓齡51年的綜合用途樓宇的一個單位業主被定罪及判罰款$39,600元。
為遵從根據《消防安全(建築物)條例》及《消防安全(商業處所)條例》發出的消防安全指示/改善消防安全指示,指示要求作出改善的門須根據《1996年耐火結構守則》 證明其耐火性的完整性及隔熱性。
為遵從根據《消防安全(工業建築物)條例》發出的消防安全指示,指示要求作出改善的門須根據《2011 年建築物消防安全守則 》(2015年10月版本)證明其耐火性的完整性及隔熱性。
雖然屋宇署訂明BS(英標)及BS EN(歐標)標準均可接受,業主必須清晰了解消防安全指示上的要求才訂防火門,以免未能符合指示的要求。
業主應保留所有相關證明書及測試報告,並在消防安全改善工程完成後提交屋宇署。
一般而言,防火門的安裝應符合以下規定:
  • 以實心木材製造,或符合測試報告指定的建造規定。
  • 穩固地嵌固在周邊牆,沒有任何可見空隙。
  • 設有關門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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